方城一批征地公告 〔2023〕7号 〔2023〕53号 〔2023〕54号

方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方政土补公﹝2023﹞7号

方城县2022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已于2023年9月8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3﹞12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方城县2022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广安街道大黄庄社区、七里店社区、十里铺社区、闫岗社区。

三、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社保费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社保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1日

 

方城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方拟征公告〔2023〕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HNFC-10C-202302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HNFC-10C-202302建设项目

二、征收目的

为实施公共利益,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拟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

广安街道七里店社区。(以勘测定界报告书显示的四至为准)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五、补偿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据实补偿,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进行补偿。

六、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30日之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广安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3日

 

方城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方拟征公告〔2023〕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HNFC-11C-202301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HNFC-11C-202301建设项目

二、征收目的

为实施公共利益,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拟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

广安街道七里店社区、闫岗社区。(以勘测定界报告书显示的四至为准)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五、补偿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据实补偿,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进行补偿。

六、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30日之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广安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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