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2022〕12号、〔2022〕13号

方政土征公〔2022〕12号

方城县2021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2022年8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22﹞1152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方城县2021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广安街道七里店村、闫岗村。

三、被征地村组、面积

被征地单位地类及面积
七里店村委会耕地15.7682公顷、其他农用地1.0761公顷、未利用地0.2103公顷
闫岗村委会耕地0.232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8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广安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并落实。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安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补偿内容以实际调查为准。

特此公告

                                             2022年10月14日

方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方政土补公〔2022〕12号

方城县2021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已于2022年8月2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2﹞115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方城县2021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广安街道七里店村、闫岗村。

三、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补偿标准

被征地单位地类及面积补偿安置费标准(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标准(万元/公顷)
七里店村委会耕地15.7682公顷、其他农用地1.0761公顷、未利用地0.2103公顷75按照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补偿
闫岗村委会耕地0.232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89公顷63

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社保费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社保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2年10月14日

政土补公〔2022〕13号

方城县2021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已于2022年8月3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2﹞11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方城县2021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广安街道七里店村、闫岗村。

三、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补偿标准

被征地单位地类及面积补偿安置费标准(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标准(万元/公顷)
七里店村委会耕地12.874公顷、其他农用地0.604公顷75按照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补偿
闫岗村委会耕地4.8361公顷、其他农用地0.1402公顷63

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社保费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社保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2年10月14日

方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方政土征公〔2022〕13号

方城县2021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2022年8月3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22﹞1179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方城县2021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广安街道七里店村、闫岗村。

三、被征地村组、面积

被征地单位地类及面积
七里店村委会耕地12.874公顷、其他农用地0.604公顷
闫岗村委会耕地4.8361公顷、其他农用地0.140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广安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并落实。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安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补偿内容以实际调查为准。

特此公告

                                             2022年10月14日